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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大陸失事 立院修法追溯納入國家保障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離職情報人員和結束運用關係的情報協助人員,包括運用「台商」身份,如果不是非出於個人疏失,一旦被捕,都可納入保障範圍。國安局局長蔡得勝說,中國大陸對情報人員採「終生追訴」,情報人員在任務結束後,仍有被補下獄風險,他完全同意對立委所提修正案。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中指出,前總統陳水扁在民國92年選舉造勢場合宣布中國導彈數量與位置,大陸國安單位以「間諜罪」將數十名台商逮捕下獄作為報復,多人迄今還在監獄。林郁方說,後來軍情局本基於人道考量,依行政命令發給家屬「安家費」等相關費用,但民國98年底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定,「台商於被補時,若和軍情局已無合作關係,則發放前述費用給家屬『於法無據』」,因此軍情局從民國99年1月起停發「安家費」等相關費用給被補台商家屬,部分家屬生計陷入困境。最新「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中規定,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所屬情報機關得每月支給補償金、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財產損害補償金、醫療費,另得發給親屬營救費、探視費、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草案並強調,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國家應予補償或救助。草案並有追溯條款,在「國家情報工作法」公布施行日民國94年2月5日前,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都納入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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