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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國有土地均依法令規定辦理,並無媒體所言賤賣國有土地及圖利建商等情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04 10:25:16)有關媒體報導「國有財產局土地弊案」、「5億國有地賤賣1億」,謹澄清如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出租對象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為現使用人。另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予直接使用人。又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國產局北區辦事處表示,本案所涉國有土地應係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696-1地號等7筆,該等土地原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經管不作價投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依法處理。其中有6筆國有土地係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出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出售;另有1筆面積97.37平方公尺,係由申請人檢具地方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申請讓售。其中屬畸零地讓售案件者,符合建築最小寬深度範圍之土地,面積為88平方公尺,當時其售價係依建築法第45條第3款規定,以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辦理讓售,其餘731.57平方公尺均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2點規定,依市價查估讓售。國產局北區辦事處又表示,本案土地於94、95年間辦理讓售,均依法令規定辦理,並無媒體所言賤賣國有土地及圖利建商等情事。訊息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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