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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以格子舖方式銷售商品有關營業登記、憑證開立取得及課稅方式等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15 15:08:0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使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及商品寄賣人對於稅務處理有規範可以遵循,財政部發布了相關規定,寄賣人如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新臺幣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於商品寄賣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如果寄賣人在多個地點承租格子,仍按前述規定決定應否分別辦理營業登記;惟如在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準。該所指出,格子舖銷售模式係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行為,因此,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寄賣人,在銷售寄賣品時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及自寄賣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進項,惟寄賣人如屬免辦營業登記者,則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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