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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23 15:48:48)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及第3條之4第3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及所得發生年度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於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以扣繳率20﹪申報納稅。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本文含多媒體檔 (Multimedia files included):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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