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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23 15:34:37)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予受益人。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本文含多媒體檔 (Multimedia files included):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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